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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黑鱼”检出不合格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被处罚

2019-09-02 16:52: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3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120号),涉及重庆市南岸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332891),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9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9年04月28日购进的5.8kg“黑鱼”已全部售完。该单位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黑鱼”由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物流(重庆生鲜配送中心)配送,5.8kg“黑鱼”配送金额为141.52元,售价为27.6元/kg,5.8kg“黑鱼”已全部售完,共计160.08元。已销售的兽药残留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为160.08元,违法所得18.56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超市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56元;2、并处罚款2500.00元;罚没合计:2518.56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壹拾捌圆伍角陆分整)。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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