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8月2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东丽区热易卖超市(李平平)对泰禾禾麦创新漱口杯TH-2609进行促销时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价格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热易卖超市(李平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120110MA069LH82U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新市镇智慧菜市场二层A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平平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13820912630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新市镇智慧菜市场二层A区-13号
根据群众举报,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9日至4月2日期间,你单位对泰禾禾麦创新漱口杯TH-2609进行促销,标示原价每个9.50元,经查,你单位自3月19日开始以每个4.9元价格促销该商品,促销期前没有以每个9.5元价格销售的记录,存在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转办单》及群众进行投诉时提交的涉案商品标价签照片和结算票据,证明案件来源情况及涉嫌价格违法;
2.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经营范围等相关情况;
3.向天津市东丽区热易卖超市店长于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店销售泰禾禾麦创新漱口杯TH-2609促销价格及销售的相关情况及违法行为事实;
4. 向你单位调取的销售明细报表、销售流水清单、商品进销价格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单位泰禾禾麦创新漱口杯TH-2609的进货价格和销售数量、价格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价处告〔2019〕4号),告知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对泰禾禾麦创新漱口杯TH-2609进行促销时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