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情况》,浙江优盛气源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环罚﹝2019﹞11号)显示,2019年4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外搭建有一喷漆车间,车间内喷漆痕迹明显,有喷漆设备和使用过的油漆桶,该喷漆车间未密闭且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吴兴分局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0(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浙江优盛气源设备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19﹞11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 | 2019年4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外搭建有一喷漆车间,车间内喷漆痕迹明显,有喷漆设备和使用过的油漆桶,该喷漆车间未密闭且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罚款 | 1、责令改正; | 6.5 | 2019.04.01 | 2019.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