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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19-05-31 10:24: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和《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1号),涉及河北省2家生产企业和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名县京府黑芝麻小磨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

(一)基本情况。规格型号:256g/瓶。生产日期:2018-09-15。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抽平台名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

(二)核查处置情况。大名县京府黑芝麻小磨香油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120元、罚款5988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大市监管处字(2019)第sy002号。

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该企业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二、海兴县鼎晟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驴肉和驴板肠

(一)基本情况

1.酱香驴肉。规格型号:180g/袋。生产日期:2018-11-17。被抽样单位名称:海兴县鼎晟龙食品有限公司。网抽平台名称:1号店。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2.驴板肠。规格型号:180g/袋。生产日期:2018-11-17。被抽样单位名称:海兴县鼎晟龙食品有限公司。网抽平台名称:1号店。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海兴县鼎晟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酱香驴肉和驴板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酱香驴肉和驴板肠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35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食(生产)行罚决(2019)第001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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