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4月9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中山市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山市中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中山市大涌镇德政路胜景新庭苑西3、4卡商铺
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承建的中山市温兰芳、陈家星、陈丹莹工业厂房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提供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和照片;二是未提供小型机具进入施工现场的验收资料;三是抽查项目发现施工现场内脚手架连墙件数量不足,外脚手架基础积水未及时清理,临边防护设置不到位等问题(证据源自《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2·28”事故涉事企业在建项目检查以及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等)。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为此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4月16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