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1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关于天津市红桥区九龙坡火锅店经营王朝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8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发送的《检验报告》(NO:SC181211077251)等材料,其内容为:天津市红桥区九龙坡火锅店经销的生产日期为“2017-01-03”批次的“王朝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8年9月18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王朝解百纳干红葡萄酒(2017-01-03)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利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收据、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为标准造成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18年10月1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干葡萄酒中检出微量甜蜜素问题的复函》中说明“对于市场在售的干葡萄酒中检出微量甜蜜素(<0.01g/kg)问题,可不按照产品不合格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理”。因为该干红葡萄酒甜蜜素含量为1.34X10-3小于复函中的0.01g/kg,因此该经营单位未销售不合格食品。我局本着对消费者认真负责的原则,责令涉事单位停止经营该款不合格干红葡萄酒。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