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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剑门关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天然矿泉水一案核查处置情况

2019-03-13 16:15: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3日,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2日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0号),涉及四川剑门关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然矿泉水。现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2504;产品名称:剑门关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6-13;规格型号:18.9L/桶;保质期:3个月;生产单位:四川剑门关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项目:界限指标—偏硅酸。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在规定时间调查核实,四川剑门关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13日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500桶,已销售完毕,货值1500元。

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召回,同时未接到异常反馈。

(二)排查整改复查情况原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未能及时更换产品标签,所以导致此次偏硅酸超限的事件。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全部更换标签,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企业整改措施:完善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培训制度建设并整改标签。

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已于2018年10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行政处罚情况

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于2018年7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8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69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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