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30日,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通告关于天津大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大宇火锅蘸料(抽样单编号:LFXS201810066,生产日期:2018-9-23,规格型号:100g/袋),不合格项目: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大宇火锅蘸料3400袋,全部销售给廊坊市安次区正兴食品经销部王玉坡,产品已被市场消化,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参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违反本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24元;2.罚款10000元。并于2019年1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丽稽罚〔2018〕79号)。
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组织了相关人员对该批次大宇火锅蘸料标签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调查,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了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参考值%数值计算错误。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已不再生产此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