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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一男子泳池内身亡 健身中心被判赔47万余元

2019-01-14 10:52:54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 张恒)辽宁大连一名消费者在健身中心泳池不幸身亡,家属认为该健身中心无救生设施,未对其进行及时有效救助,遂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日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中心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7万余元。

于先生是大连高新区一家健身中心的会员,2017年8月21日下午15时许,他来到健身中心游泳馆内游泳,该中心的泳池规模不大,据监控录像显示,于先生在泳池靠近休息椅一侧的泳道内游泳,15点39分11秒,于先生停下来不游了,又走了几步;15点39分26秒,于先生倒在泳池内。大约在15点42分27秒,泳池中有人发现沉在池中的于先生,大家将于先生救助到泳池边,还有人对于先生实施了心肺复苏。事发现场没有发现穿着有明显标识服装的救生人员。

当天15时43分,健身中心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赶到现场,随后将于先生送至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先生不幸去世。诊断为:猝死、溺水。事故发生后,健身中心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对游泳馆进行了闭馆整顿。

据了解,于先生曾经在2013年7月16日做过植入心脏起搏器手术,并患高血压病及糖尿病多年。于先生家人认为,健身中心未取得开设经营泳池资质及行政许可,未设置安保设备、设施及配置救生、救护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疏于管理、救助,致使于先生长时间陷于危险境地而无人发现、救助,错失了救助时间和机会,造成猝死,健身中心对此负有责任。于先生家人将健身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泳池边并无救生员巡视,导致于先生沉入泳池后足有三分钟之久才被发现。发现于先生沉水并实施救助的人中,亦无人穿着救生员明显标识的服装。据此可认定,健身中心在事发时没有配备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死者,更没有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延误了于先生的救治时机,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游泳属于高危险性运动,于先生本人对于其在游泳过程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责任。即使于先生选择了游泳的运动方式,也应控制运动强度并在家属陪同的情况下进行。于先生本人及其家属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于先生去世后,其家属拒绝尸检,导致于先生的死因无法查明。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及被告对于先生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侵权责任。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健身中心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万余元,赔偿于先生母亲生活费2.2万余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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