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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开发商违规收费 业主起诉获全额退款

2019-01-11 10:50:42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记者 刘传江)黑龙江省桦南县某小区业主入住后,开发商在房价外向该名业主违规收取电视初装费等共计6280元,业主认为开发商的此项收费不合理,遂起诉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全部费用。开发商不服,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法院驳回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了解,张某是黑龙江省桦南县某小区回迁户,2013年12月,开发商向张某收取了有线电视初装费380元、天然气安装费2600元、水表150元、电表450元、工本费30元、小区配套费2370元。2015年9月,开发商在向消费者交付钥匙前,又向张某收取了热网供热费2383元、天然气补差款300元。

入住后不久,张某得知黑龙江省多部门在2014年11月28日联合下发的黑建房(2014)39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即日起黑龙江省新建房屋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的建设安装工程等费用,一律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他认为,按照《意见》,开发商向其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安装费、电水表等费用,应计算在开发成本范围内,开发商加收费用不合理。

之后,张某多次找到开发商讨要多收的费用,但开发商始终认为其收费合理,不同意返还。无奈之下,张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多收取的各项费用。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张某缴纳的各项费用是2013年产生的费用,不适用黑建房(2014)39号文件,该文件是2014年11月28日下发的,因此其收费合理。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开发商是在2015年9月将房屋钥匙交付张某,应适用2014年11月28日多部门联合下发的黑建房(2014)39号《规定》。因此,开发商向张某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安装费、水表、电表、小区配套费等属违规收费,应予返还。

故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收费违规,应向消费者返还违规收费6280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2014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黑建房(2014)39号文件。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380元、天然气安装费2900元、水表150元、电表450元、工本费30元、小区配套费2370元,属违规收费,应予返还。虽然,黑建房(2014)39号下发的时间是在消费者交纳上述费用之后,但是消费者是在2015年9月以后入住的,因此该笔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佳政办发(2010)26号《关于转发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因此本案争议各种费用的收取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开发商应当予以返还。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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