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无正当理由中止为用户提供宽带服务、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未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拒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证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近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5起行政处罚信息。
2018年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更新至12.26)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1 | 京信管罚字[2018]第002号 | 无正当理由中止为用户提供宽带服务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北京嘉德诚科技有限公司 | 91110112755294107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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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强 | 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2018/1/23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正常 | 110000 | 2018/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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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信管罚字[2018]第003号 | 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 罚款 |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奕想一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1101115657762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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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建思 | 处2万元罚款 | 2018/6/20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正常 | 110000 | 2018/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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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京信管罚字[2018]第006号 | 未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拒不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警告,罚款 |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9111000080210043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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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志祥 | 警告,处2万元罚款 | 2018/9/28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正常 | 110000 | 2018/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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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信管罚字[2018]第004号 | 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 罚款 |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博智星商贸有限公司 | 911101095960303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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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树金 | 处1万元罚款 | 2018/11/14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正常 | 110000 | 2018/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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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信管罚字[2018]第007号 | 无证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 | 责令停业整顿 |
| 《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 《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 北京金诚网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91110105MA00306Q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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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玲 | 责令停业整顿 | 2018/12/17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正常 | 110000 | 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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