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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布住宅小区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

2018-12-23 13:40:05 央广网

央广网宁波12月22日消息(记者曹美丽)住宅小区里的垃圾,究竟归城管还是住建?车棚住了人,该找公安还是找城管?长期以来,困扰住宅小区事务的交叉管理、无序管理问题有望得到理清。昨晚,宁波发布了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今后,对涉及住宅小区违法行为有清楚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啦!

昨天晚间,宁波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消息称,全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日前已建立,以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管理,厘清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内的执法边界,加大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内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根据下发的通知,已公布的执法清单按执法部门分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五大类,涉及的违法行为共有37项,具体有不按规定擅自拆改承重墙、柱、梁等(涉及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毁坏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绿地、违规养犬、餐饮经营者无证经营等。

已公布的通知还厘清了各方执法主体的履职边界:

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仅涉及单一执法主体的,相关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执法;

清单所列违法事项若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依照“谁执法更有利更有效”原则,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执法主体,其他执法部门配合联合执法。如涉及房屋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可将住建部门作为执法主体;

涉及违法建筑的,可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涉及房屋违规出租住人的,可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

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中需经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先期进行违法违规认定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检验、检测、认定等执法前期支撑工作,并将违法违规认定资料及时提供给执法主体。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对于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执法。

通知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清单内容,尽快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快速执法处理机制,明确执法流程、执法时限,责任落实到人,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要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名称、执法依据、工作流程、执法时限、举报投诉电话、执法工作人员岗位等。对尚无条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的,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公示栏等显要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是厘清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边界的基础,也是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将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尽责履职、便捷高效的原则,积极落实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宁波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清单理清了5大类37类违法行为和执法主体。

第一类:执法主体为住建部门

1.不安规定擅自拆改承重墙、柱、梁等(涉及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3.住宅装修未办理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违反物业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

5.建设单位擅自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拒绝移交物业档案资料

7.违法物业服务项目分包规定

8.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1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11.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

12.建设单位违发规定不公布车库、车位处分情况

13.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侵占停车费、日常维修费等资金

14.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或经营用房

15.出租不符合建设安全要求的房屋

第二类:执法主体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2.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破墙开门开窗

3.擅自改变车棚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使用功能

4.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5.住宅小区内店面房违规排放油烟

6.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7.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违规混合收集运输

8.毁坏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绿地

9.饲养家畜、家畜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0.城市建成区以内非法张贴小广告

11.城市建成区、住宅小区内乱拉乱挂和乱堆放

第三类: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

房屋装修施工产生噪声

1.车棚车库等非居住空间违规出租供他人居住

2.房东或“二房东”等出租房屋未履行管理职责

3.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

4.违规停放电动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

5.乱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6.楼道、走廊乱堆放占用消防通道

7.违规养犬

第四类:执法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1.车棚车库等无照片开店经营

2.餐饮经营者无证经营

第五类:执法主体为环保部门

1.餐饮场所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备案内容失实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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