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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合约机被单方开通漫游 用户要求赔偿获法院终审支持

2018-12-20 16:50:46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王文郁)“漫游落地开”原本是通信运营商为方便用户使用设立的一项电信服务项目,辽宁省本溪市消费者赫女士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本溪公司)却遇到取消难。针对由此引发的纠纷,今年4月17日,赫女士诉至法院维权。

近日,记者获悉,此案已由本溪市两级法院审理。11月27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解除原告赫女士与被告联通本溪公司间的捆绑合约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由联通本溪公司赔偿擅自开通港澳漫游服务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75.58元。

案件回放

擅自开通漫游

据了解,2016年12月24日,原告赫女士参加被告联通本溪公司的“4G智慧沃家组合版担保送手机”优惠活动。该公司赠送赫女士1部手机,赫女士交纳费用1199元,包括两年宽带费和即时话费等。双方约定,合约期为2017年和2018年,协议期内手机号码在网不欠费,不主动销户,不解除融合关系,如手机号码欠费则宽带和联通电视同时停机。

事实上,赫女士办理参加联通优惠活动的手机号由其家人实际使用,实际使用人经常去港澳台地区。联通本溪公司在未经赫女士和实际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自2016年8月27日起,单方不定时地为该号码开通“漫游落地开”业务,即只要实际使用人携带该号码到达上述地区后,该公司即自动为该号码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截至2017年10月,共产生漫游费用1574.58元。其间,赫女士多次向联通本溪公司反映情况,并多次到公司取消此项业务未果。2016年12月6日,联通本溪公司以减免话费的形式,为赫女士返还了漫游费用600元。

2017年10月,赫女士向本溪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本溪市消协向联通本溪公司发出调查函。此后,联通本溪公司与赫女士就费用返还事宜协商,依旧不能达成一致。今年年初,赫女士的手机号码因欠费被销号,该公司将其号码另行出售给他人使用。

争议焦点

是否取得用户同意

在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漫游落地开”服务的开通与否,究竟是谁掌控主动权,是赫女士与联通本溪公司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赫女士方面强调,在用户未同意且遇到难以取消“漫游落地开”服务的情况下,联通本溪公司仍擅自为用户开通港澳漫游服务,应该赔偿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此,赫女士起诉至平山区人民法院,提出5项诉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话费974.58元,并双倍赔偿漫游损害费1949.16元;判令被告解除捆绑合约机合同,并注销号码;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话费和网费等。

联通本溪公司辩称,“漫游落地开”业务是被告针对信誉良好、套餐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用户给予的一种赠送行为,当用户到达“漫游落地开”地区后,会自动开启该业务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户。如用户收到短信后按短信内容回复可取消该业务,且90天内将不再为用户主动开通权限。用户不回复视为同意办理该业务。但开启该业务不会产生额外费用,只有用户在港澳台地区使用电话与流量才会产生费用。原告在港澳台地区实际使用了电话与流量,并不是别人冒用了原告的号码使原告遭受损失,产生的漫游费用全部是原告自己实际产生的话费。被告也曾经通知原告,但原告并未取消,所以被告不存在欺骗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联通本溪公司还辩称,原告与被告的主要合同标的是宽带业务,附送手机及套餐优惠。原告交纳的260元即时话费已经实际消费,被告按约定提供了服务,因原告未按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所以被告依据《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停机、销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院判决

违约不构成欺诈

赫女士与联通本溪公司双方观点激烈交锋。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联通本溪公司在双方无相关约定及未经原告赫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为原告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且致使原告增加了相应的漫游费用,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后,被告仍未改正,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捆绑合约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原告与被告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单方开通港澳台漫游业务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多支付话费1574.58元,被告应将该费用返还给原告。鉴于被告已经以减免电话费的形式返还给原告6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974.5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于赫女士要求联通本溪公司按两倍标准赔偿漫游损失费的诉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开通漫游业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负担,但因被告开通该业务是为方便客户的需要,减少客户另行开通的繁琐程序,被告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故意,法院对赫女士的此项诉求未予支持。

此外,平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支持了赫女士要求联通本溪公司返还2017年10月的基础话费82元、相应的网费520元,以及合约期最后1个月应返还的99元等诉求。

今年10月9日,平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赫女士与被告联通本溪公司间的捆绑合约机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联通本溪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赫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675.58元;驳回赫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联通本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1月27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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