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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工质局查处网络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2018-11-30 14:13:18 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遂宁市大英县工质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大英县思缘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大英县思缘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与投诉人投诉内容基本一致,执法人员在当日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立案并指派姚昌锋、王官生等同志进行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大英县思缘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零售;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2015年5月,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形象,宣传公司产品,安排其管理人员刘洪碧利用本人的身份证和微信号,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网站上注册了名称为“思缘食品”的微信公众号,同时向微信公司支付300元的年管理费。微信公众号注册之后,当事人指派公司负责运营、策划以及网络宣传的管理人员刘洪碧对微信公众号进行管理并发布有关当事人产品及其公司介绍等宣传内容的广告。

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板块中发布有内容为“思缘是大英县最大的烘焙企业,专注于最健康、最放心的食品……”的广告宣传。截至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该宣传内容一直存在于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板块中。

二、查办结果

2018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最大”、“最健康”、“最放心”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改正违法宣传行为,且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但未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致使其微信公众号知晓率较低,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

综合以上因素,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禁止性用语的行为做出如下减轻处罚:

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公开方式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行政处罚信息本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案件特色

近年来,利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店销售食品发展迅速,经营者发布虚假宣传广告,隐蔽性非常强,监管部门难以发现。建议加大投诉举报奖励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共同打击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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