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9月5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8〕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兴合顺发运输有限公司因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罚款8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6 月 8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村 1 # 医疗楼等 2 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北京兴合顺发运输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三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第一台型号为XE60D,出厂编号为 XUG00609AHKA02728,生产商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第二台型号为 CX55B,出厂编号为 PJ06-08236,生产商为 CASE;第三台型号为 PC56-7,出厂编号为KMTPC216H38B06565,出厂日期为 2012 年,生产商为小松(山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朝环字[XF]201806002、朝环字[XF]201806003 和朝环字[XF]201806004 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上述三台柴油液压挖掘机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检测结果为 2.50m -1 、4.73m -1 和4.50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 m -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 号),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处八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