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记者熊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要求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并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
通知指出,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同时,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碘缺乏病动态监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