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12日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的海环保罚字〔2018〕118号、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固体废物防治法,被罚款4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兴隆庄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化学楼103、206-2实验室在进行化学实验过程中使用盐酸、异丙醇、三氯甲烷、三乙胺等有机无机溶剂,产生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但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直接排入大气环境,造成大气污染。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贰万元罚款。
海环保罚字〔2018〕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兴隆庄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化学楼实验室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试剂瓶、废胶皮手套,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200公斤,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贰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