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6日讯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发布的“2018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北京市昌平十三陵通达加油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罚款2万元。
昌环保监察罚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11日对北京市昌平十三陵通达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陵园村的实际经营地址从事成品汽油零售等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油罐汽油油气回收回气口未封闭,有漏气现象。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市昌平十三陵通达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