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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蟒佰利控股子公司一天连收两道环保行政处罚书 合计被罚15万元

2018-03-01 10:07:06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2月28日讯 2月27日,龙蟒佰利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蟒钛业”)因违规于 2 月 26 日连收两道行政处罚决定书。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龙蟒钛业合计处以15万元罚款。

竹环罚决字【2018】3 号行政处罚书显示,经调查:2017年 12 月 21 日,龙蟒钛业对“年产 2 万吨金红石型钛白粉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 15 万吨硫酸装置进行检修,使用柴油作燃料对焚硫炉进行烘炉升温作业,燃烧产生的烟气通过临时设置在焚硫炉尾部的排气筒外排。

龙蟒钛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规定,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龙蟒钛业处以5 万元罚款。

另据竹环罚决字【2018】4 号行政处罚书显示,经调查:龙蟒钛业位于绵竹市新市镇红豆村 3 组的渣场渗滤液收集池在 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午 11 时突降暴雨后,出现废水通过收集池东侧围堰洞口外排至渣场东侧挡墙外水沟,外溢废水在水沟内停留,未进入外环境。龙蟒钛业对恶劣天气状况下发生的渣场渗滤液收集池废水外溢问题未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得力。

龙蟒钛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龙蟒钛业处10 万元罚款。

龙蟒佰利称,目前龙蟒钛业生产经营正常,以上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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