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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反悔 开发商拒退82万元预付款

2017-10-12 22:32:20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徐琪琪 记者 洪敬谱)消费者支付了购房预付款,可等待一个月后,却无法签购房合同。一气之下,消费者要求开发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款,却遭到拒绝。

合肥市消费者张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称,今年7月22日和8月4日,她在开发商为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团滨湖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文一集团)的文一豪门金地小区售楼部,分两次交了82万多元的购房预付款。一个月后,该小区开发商文一集团的业务经理告知张女士,无法签购房合同。多次沟通未果,张女士要求文一集团退还其预付的购房款,遭到拒绝。张女士认为,文一集团涉嫌强卖房屋,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张女士提供的两张收据上看到,一张5万元的收据上写着“定金”,另一张77万元余元的收据上写着“首付”。

9月22日,文一集团品牌战略部汪经理告诉记者,合肥目前实行限价政策,文一豪门金地小区还未在房产局备案,导致不能与消费者签合同。汪经理还称,消费者可以按照正常手续去提交申请退款。

可10月上旬汪经理又对记者否认了消费者可退款的说法,并表示,消费者能否退款要根据签订的预售合同来。

张女士告诉记者,文一集团给她的答复是“必须得买该房屋”,如果不买,开发商不予退款。

安徽省消保委律师团律师、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范士明和安徽省承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卫东认为,《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张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主要合同条款尚未确定,其交付的定金和首付款本质上还是预付款。若张女士不愿再购房,开发商应按《安徽消保条例》规定退还预付款。

记者从安徽省消保委了解到,2016年前,全省消协系统接到大量关于开发商不退购房人预付款的投诉。安徽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罗勇表示,购房人最终是否购房,并未对房屋造成损失,其交付的预付款理应归购房人所有,开发商以“定金”不退的做法不合理。为了从法规层面破解这一难题,去年实施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只要消费者没有正式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预付的购房款。

罗勇说,该省消保委近期接到了多起关于文一集团的投诉。安徽省消保委将对文一集团进行约谈,若该公司存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也将向社会进行披露。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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