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7月12日讯(记者 庞峰 欧阳明哲)为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省财政、环保、高院和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山东成为全国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中率先出台管理办法的省份,这也是继2014年山东开创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以来的又一全国性创新之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这项资金应含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等。资金在原则上应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某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金应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根据“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要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自今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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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苏等7省市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试点方案》,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