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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损失鉴定不依单一报告

2017-06-23 21:16:53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6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了10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典型案例是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介绍,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394件,审结18874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数23727人;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0769件,审结84664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35177件,结案29126件。

如何解决环境资源司法鉴定难、赔偿难?采取哪些措施促使污染者履行环境修复责任?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得到启示。

积极预防环境危害后果

2014年9月,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引起多方关注,引发诸如公益诉讼、修复生态、企业依法生产等一系列的话题探讨。在最高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就是此次事件发生后首例宣判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2007年以来,明盛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18日,廉兴中任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明盛公司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64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一审认为,明盛公司和廉兴中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明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廉兴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该案的审理也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敲响了警钟,警醒政府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时应当如何取舍。”郑学林说,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具有较好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竺效分析指出,结合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消除污染行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具体案件情节,法院裁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廉兴中适用了缓刑,并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环境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该案中法院的这一做法,对于引导类似环境危害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预防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或恢复被污染的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灵活运用修复方式

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其中,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具有代表性。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等5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宝山收购。至2012年7月30日,尹宝山收购上述五人捕捞的水产品价值828784元人民币。

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以上述6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6人采取一定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一审法院对6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决6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尹宝山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会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推行公众参与机制,便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罗丽认为,本案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针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除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应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据了解,目前各级法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灵活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修复案件执行回访制度、专项环境修复基金制度、招投标制度,提高生效裁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损失鉴定不依单一报告

环境侵权诉讼具有举证难、损失鉴定难的特点,在环境侵权行为和损害已实际发生、但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如何判定?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给出了启示。

2014年6月,鹰鹏公司在生产中因故导致生产废气泄漏,致使星光公司苗木叶面受损。星光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行按比例计算损失为3742600.1元,据此诉请判令鹰鹏公司赔偿苗木损失。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鹰鹏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星光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星光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自行按比例计算损失不属损失鉴定,评估报告亦未对其苗木损失作出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其证明损失数额的证明目的。法院参照当地林业部门的建议补偿标准,结合星光公司受损苗木面积、品种、树龄等本案实际情况,判令酌定由鹰鹏公司向星光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6万元。

该案随后进入二审。江西省高院认为,会昌县林业局《2014年鹰鹏污染事故林业苗木受损情况调查登记表》中载明了星光公司因案涉污染事故而受损苗木的树种、苗龄、面积、株数、受害程度(分轻度、中度、重度3个等级)等具体信息,而评估机构的《苗木资产评估明细表》对应该登记表中载明的受损苗木的树种作出了单项评估价值,两者相结合并扣除必然发生的税费和交易成本,可以计算出星光公司的受损总值为1363217.29元,据此,江西省高院改判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因废气污染造成的苗木损失1363217.29元。

鹰鹏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鹰鹏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系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在能动计算环境侵权损失数额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长刘小飞说,在类似上述案件中,法官应当注重适度发挥职权作用,根据已有证据进行认定,以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倒逼污染者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

“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鉴定意见往往是关系到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但各级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持比较慎重的态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说,法院如何认定和采信鉴定机构对损害赔偿的鉴定报告,是案件核心问题。

周塞军表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鉴定刚刚开始。鉴定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有效的鉴定规则,鉴定人资质要求,鉴定人的职业道德,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等等都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社会对环境损害赔偿也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接受过程。(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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