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环保>>

江苏天价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7-04-26 23:28:03 中国新闻网

省政府站上原告席 江苏天价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中新网南京4月26日电(记者 申冉)26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该院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江苏省环保厅首起以赔偿权利人身份,站在原告席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某某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明知船东丁某某无废酸处置资质,仍将废酸以每吨处理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某某处置。丁某某安排船工孙某某等人将其中2698.1吨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一百八十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据原告称,上述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江苏科技咨询中心(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认定被告向外委托处置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排放数量2698.1吨,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负有防范其副产废酸污染环境的义务。被告作为废酸的产生厂家,应当预见到废酸的无序流转存在极大的环境风险,其处置行为必须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防止其最终被倾倒。但本案被告在明知废酸极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委托并不具备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置废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委托王某某处置废酸的行为是违法倾倒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造成如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致使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698.1吨废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认定被告已经排放的2698.1吨废酸液的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均予以认可。

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同意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在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据介绍,此案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该省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完)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