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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20日进行表决,修订幅度超九成

2017-01-19 12:54:58 新闻晨报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20日进行表决,修订幅度超九成

加大处罚力度,处罚金额大幅增加

晨报记者 徐妍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成为焦点之一。代表们多日来的讨论与建议,有不少也紧密围绕着这一民生话题。

20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即将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此次上海食品安全地方修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制定百姓拍手叫好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该 《条例(草案)》在现行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基础上,条文数量从62条增加到114条,全新条文52条,把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食品、无证小餐饮、食用农产品等安全监管问题纳入修订范围,修订幅度达93.8%。

小型餐饮设正负两张清单

去年,上海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与“五违四必”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让许多盘踞街头多年的无证摊位消失了。此次《条例(草案)》根据《食品安全法》授权,本着从严治理的要求,确定了风险控制、分类施策、疏堵结合、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治理原则,明确了对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的治理要求。

此次《条例(草案)》将小型餐饮备案也列入其中,尚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营食品品种风险较低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在办理备案手续后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日常经营活动纳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管范围。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两张清单:一是负面清单,禁止临时备案小型餐饮部的经营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未经加热处理的即食食品;禁止制售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等。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经常场所应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污染源直线距离二十五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等等。

引导无证餐饮合法化

吴坚代表建议,制定针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配套专项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由工商、食药监、城管等部门联合专项管理,通过各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达到“1+1>2”的效果。同时,由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资质的程序将不同于现有的餐饮行政审批程序,提供专项管理,向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一条龙的申请服务和集中监管,减轻其合规的负担。

刘樱代表建议,对市场准入要分层、分类管理,避免一刀切和管理盲区。根据食品行业、受众群体的不同,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门槛、安全标准,更重要的是退出机制,让所谓的“无证经营”合法化,有进有退、健康发展。管理方式上公开、透明,尽量减少因标准认定的不同导致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摩擦。此外,加大惩罚力度,建立信用管理和黑名单制,加强事中事后执法监督。

此次《条例(草案)》也涉及食品摊贩,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根据需要,在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可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向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绿化市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

网络餐饮“以网管网”

《条例(草案)》探索了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总结本市有关网络餐饮服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义务; 网络食品经营者的公示制度;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网络交易食品配送要求等。

刘震华代表表示,《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是体现了网络餐饮两大主体在立法上的创制性,即“以网络管网络”。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来对自己平台上的入网经营者进行审查和管理,比起监管部门来直接管理这些入网经营者将更加直接、有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那么监管部门可依法对两类主体都追责。2015年10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已对网络餐饮内容进行了规定,在地方具体的操作措施出来后,就不必像此前一次次约谈相关企业,而可以直接根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八项法定管理责任实施处罚了。

违法行为处罚从严

本着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条例(草案)》设置了23条针对处罚方面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强了法律保障。

《条例(草案)》加大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力度。比如,原先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而新的《条例草案》 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处罚金额大幅增加,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鼓励用现代科技手段监管

近年来,上海食品监管部门在探索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破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难题等方面运用大数据思维。

《条例(草案)》创制性设置了“食品安全科技应用”的条款,明确应当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鼓励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研应用研究;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监管部门研发和应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还单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督管理”条款,明确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处理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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