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摘要
一、《实施细则》全许办批准文号及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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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名称 |
全许办批准文号 |
全许办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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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全许办2001年10号 |
2001年8月16日 |
二、总则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 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六个申证单元即: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和其它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单元: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产品,分为4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
1.4.2膏霜乳液单元:需要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产品,分为2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4.3 粉单元: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产品,分为2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产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产品,分为2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单元: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产品。
1.4.6 其它单元:属于化妆品但是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到申证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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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证单元 |
申证小类 |
产品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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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液态单元 |
护发清洁类 |
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
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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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水类 |
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
液、护唇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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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烫发类 |
染发剂、烫发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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啫喱类 |
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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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霜乳液单元 |
护肤清洁类 |
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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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用类 |
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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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单元 |
散粉 |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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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状粉 |
胭脂、眼影、粉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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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
气雾剂类 |
摩丝、发胶、彩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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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溶剂类 |
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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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基单元 |
―― |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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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单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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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三、产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127房间
邮政编码:100740
联系电话:010-65239558 65234692
传 真:010-65241617
E-mail :caffci@caffci.com.cn
网 址:http://www.caffci.com.cn
联 系 人:黄敏 尤启辰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200232
电 话:021-64824490
联 系 人:金其璋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
邮 编: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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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韩刚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邮 编:110036
电 话:024-8687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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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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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2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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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宝丰路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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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7-8364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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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200232
电 话:021-64824490
联 系 人:沈敏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 编:510110
电 话:020-83304835
联 系 人:彭超盼
黑龙江省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
邮 编:150010
电 话:0451-4654118
联 系 人:李顺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北京站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东西块玉南街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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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婴奇
国家轻工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天津站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金钟大街13号
邮 编:300091
电 话:022-27356198
联 系 人:刘树葆
陕西省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刘家庄北口省轻研院内
邮 编:710054
电 话:029-2224231
联 系 人:刘丽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 编:250100
电 话:0531-8904787
联 系 人:刘乃新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 编:230022
电 话:0551-3412819
联 系 人:呈静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邮 编:310013
电 话:0571-85026326
联 系 人:范红伟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1号
邮 编:650223
电 话:0871-5199883
联 系 人:李海黎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 编:630020
电 话:023-67503554
联 系 人:李沿飞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 编:610031
电 话:028-6251086
联 系 人: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 编:050031
电 话:0311-5060429 5052180
联 系 人:张娟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 编:450004
电 话:0371-6325987
联 系 人:李全运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
邮 编:300192
电 话:022-23005920
联 系 人:马勇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联 系 人:
五、产品名称、申证单元、规格及其产品标准
根据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检验规则。
1 受检产品范围
1.1 一般液态单元: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4小类。
(1) 护发清洁类,如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梳理剂、发胶(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2) 护肤水类,如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眼线液、按摩液、护唇液等;
(3) 染烫发类,如染发剂、烫发剂等;
(4) 啫喱类,如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1.2 膏霜乳液单元: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1) 护肤清洁类,如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
(2) 发用类,如发乳、焗油膏、护发素、染发膏等。
1.3 粉单元: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1) 散粉类,如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
(2) 块状粉类,如粉饼、胭脂、眼影等。
1.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类化妆品,根据产品性能特点分为2小类。
(1) 气雾剂类,如摩丝、发胶、彩喷等;
(2) 有机溶剂类,如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1.5 蜡基单元: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如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
1.6 其他单元:属于化妆品但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2 检验依据
2.1 产品标准
(1) QB/T 1645-1992 洗面奶
(2) QB/T 1857-1993 雪花膏
(3) QB/T 1858-1993 香水 花露水
(4) QB/T 1859-1993 香粉 爽身粉 痱子粉
(5) QB/T 1860-1993 洗发膏
(6) QB/T 1861-1993 香脂
(7) QB/T 1862-1993 发油
(8) QB/T 1974-1994 洗发液
(9) QB/T 1975-1994 护发素
(10) QB/T 1976-1994 化妆粉块
(11) QB/T 1977-1994 唇膏
(12) QB/T 1978-1994 染发剂 染发水 染发粉 染发膏
(13) QB/T 2284-1997 发乳
(14) QB/T 2285-1997 头发用冷烫液
(15)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16) QB/T 2287-1997 指甲油
(17) QB 1643-1998 发用摩丝
(18) QB 1644-1998 定型发胶
2.2 试验方法标准
(1) GB/T 13531.1-2000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2) GB/T 13531.3-1995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浊度的测定
(3) GB/T 13531.4-1995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相对密度的测定
2.3 综合标准
(1)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2.4 卫生标准
(1)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2) GB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3) GB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4) GB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5) GB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
(6) GB 7918.1-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7) 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8) GB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9) GB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10) GB 7918.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11)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12) QB/T 1863-1993 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
(13) QB/T 1864-1993 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中铅
2.5 企业标准
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六、生产必备设备及检验设备
生产资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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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审查记录与
审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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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有缺陷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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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产设施 |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工艺需要 的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且维护完 好。要有清洁、明亮的生产车间, 要有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防止 交叉污染。生产车间要注意空气净 化,没有空气净化设施的车间,要 安置紫外线灯进行消毒、灭菌。生 产车间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采光 照明。 |
全部符合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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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 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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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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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具 |
*1、企业必须具有适合产品特点、 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及工艺 装备。按六大单元化妆品生产应必 备的设备,并配备相应的灌装、成 型、包装设备。
一般液态单元:混合机械(或气流、 超声波)搅拌设备;
膏霜乳液单元:乳化均质设备;
粉单元:混合拌粉设备;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前者需咬 口及推进剂充填设备,后者需防爆 机械混合搅拌设备;
蜡基单元:熔化及倒模设备;
其它单元:
自行生产纯水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制 备设备,如电渗析或离子交换设备。 |
按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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