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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使用申戒罚这把“软刀子”
[作者: □ 胡立彪 转贴自: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7-25 7:06:08]
来自:中国质量新闻网www.cqn.com.cn

    □ 胡立彪

    在韩国,有一项针对仿冒他人品牌的精神申戒惩处措施,就是让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对消费者的道歉书。这项看似怀柔的措施,对仿冒者却具有极强的杀伤力。有人形象地把道歉书的威力等同于香港廉政公署的咖啡厅。凡被请到咖啡厅里来的公务员,往往注定就不会再以原职身份从咖啡厅里走出去———因为凡来此地的官员都已被查实犯下了贪污、受贿或者徇私枉法等罪行。而香港廉政公署的咖啡厅,将是这位官员最后一次以原职身份接受谈话的场所,也是他最后一次享受到的温情。

    如果说香港廉政公署的咖啡厅是一个“温柔地狱”,那么韩国要求仿冒者写的道歉书,则是一把致命的“软刀子”。道歉书足以使企业走到尽头,其实施的决定权却掌握在消费者手里。正是消费者的投诉,才赋予这把刀子巨大的杀伤力,才可以把仿冒者刺得遍体鳞伤,无处可逃。韩国消费者保护院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之后,经过核查确认,仿冒者便会被政府机构责令停产、禁止销售,还必须在国家最具权威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署名道歉书。道歉书内容以“我们的公司仿冒了某某公司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为主。道歉书通常被刊登在报纸一版或二版的显赫位置,占用版面的1/3篇幅。如此一来,这家企业就已经离破产的境地不远了。

    “软刀子”的性质,从法理角度理解,其实就是申戒罚。在惩罚这一领域,为了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许多国家在法理上都明确,在给予受惩罚者肉体或物质方面处罚的同时,佐以一定程度的精神申戒。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打人莫打脸,骂人莫揭短。”这句话其实揭示了人对脸面等精神方面的重视要远甚于物质方面。也就是说,相比于肉体上的直接攻击,精神上间接对脸面的伤害也许更能致人于不利。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将行政处罚分为四类,分别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及申戒罚等。其中,所谓“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指执法部门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申戒罚”则是指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从国外的一些法律实践看,强调申戒罚,的确会收到其他惩罚手段所无法达到的效果。

    其实,发挥申戒罚这种“软刀子”的作用,并不止于道歉书一种形式。现在,我国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开始尝试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诚信处罚”,比如向制售假劣产品的企业开出诚信罚单。这种处罚主要是禁止违法人员在一定的时期从事某种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这些人员的违法劣迹还会被记录在案,相关行业领域对这些人也会提高进入门槛。

    作为一种处罚方式,道歉书也好,诚信罚单也好,就其本质而言,它们都是法治社会法制精神的一个具体实践,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适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执法部门理性执法和执法成熟的表现。发挥申戒罚的作用,可以提高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成本,增加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风险,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震慑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无疑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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