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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的房地产广告被罚款450000元

2021-04-20 21:00: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1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对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的房地产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1〕48号

当事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60000284089747P         

住所(住址):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自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20319********16         

联系电话: 18*********     

联系地址:海口市人民大道50号

2021年1月9日,我局根据新闻报道线索,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富康路与丘海大道交叉路口往西约50米的罗牛山·璞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罗牛山 璞域”(微信号:gh_766096888e0c)上涉嫌发布违法的房地产广告,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罗牛山 璞域”(微信号:gh_766096888e0c)上发布宣传文章“城央大平层,一座城市价值的集中代言”,该文章中包含“不可比拟的增值价值”“掌控着一座城市的顶级资源”等广告宣传内容。该内容由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力道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委托时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由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审核后再于微信公众号“罗牛山 璞域”上发布。至我局调查及当事人删除上述违法内容为止,该文章的浏览量为157人次。

当事人认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罗牛山 璞域”上发布“城央大平层,一座城市价值的集中代言”广告内容的广告费用为:广告制作服务费3250元、平台认证费6.25元、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员工资费938.09元,共计4194.34元。

对于当事人上述广告费用的计算,我局办案人员认为并不科学、严谨,如把管理人员一天的平均工资作为该条违法广告管理费用等就不够科学合理,故我局认为当事人并不能全面、真实地计算出该广告的广告费用,应认定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8日直播海南“买套房要交几十万服务费?“长弘御府”:老板想卖多少就多少”的报道线索截图1张、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4.2021年1月9日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提取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截图材料1份共19页、对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3份,微信公众号号相关服务功能截图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案广告的事实。

5.《罗牛山·璞域项目整合推广服务代理合同》1份、广告费推广服务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一)1份、与成都力道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支付付款记录1份、微信公众号认证支付截图和发票1份共2页、毛丰工资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各项广告费用的构成。

6.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1张,微信公众号整改前后对比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后已进行删除整改。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1年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处听〔2021〕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会依法于2021年3月10日在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楼南楼1043房举行。

当事人陈述及申辩:一、事实认定不对,处罚主体不适格,当事人并非涉罚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依法不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二、智贤公司委托力道公司制作的涉案软文中不存在违规情形,贵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三、结合涉罚行为及后果来看,本次处罚畸重,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四、本次处罚没有体现任何处罚和教育结合的原则。综上,恳请贵局在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局针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提出如下意见:一、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为罗牛山·璞域项目的开发商,在调查中当事人明确表示微信公众号“罗牛山·璞域”,微信号“gh_766096888e0c”的账号主体为当事人,且由当事人工作人员毛丰负责该公众号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公众号中的内容也是由此人负责审核发布的。包括涉案广告内容,所以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为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二、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罗牛山 璞域”上发布宣传文章“城央大平层,一座城市价值的集中代言”,该文章中包含“不可比拟的增值价值”“掌控着一座城市的顶级资源”等广告宣传内容。其中“不可比拟的增值价值”广告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而“掌控着一座城市的顶级资源”广告内容则是使用了绝对化用语“顶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该项所列举的绝对化用语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而涉案广告使用的“顶级”与上述用语的含义相同,也属于上述法条所规定的范畴。涉案广告用语均属于主观性表述,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当事人也无法证明涉案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针对当事人上述的两种违法行为,我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三、量罚恰当。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广告仅12天就有157人次的阅读量,且当事人是在办案人员调查后才删除上诉广告内容,并不能说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其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必要的行政指导和教育,并要求当事人及时删除涉嫌违法的广告内容。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而当事人所称的多家媒体报道曝光璞域项目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已达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并不能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所提的四点当事人理由均不成立,请对我局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意见和建议:综合听证双方陈述、申辩意见和有关证据,听证主持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办理程序合法有效。但鉴于该涉案广告内容发布时间较短,浏览人数相对较少,且产生的实际危害后果轻微,建议在量罚方面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罗牛山 璞域”上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和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该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2021年4月9日,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50000元。

综上,对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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