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对海口秀英彗康餐具包装厂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1〕36号
当事人: 海口秀英彗康餐具包装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5MA5RGER24H
住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1号海南省化肥厂仓库
经营者:谢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1号海南省化肥厂仓库
根据举报线索,2020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到海口秀英彗康餐具包装厂检查发现,你厂在A3和A9两个仓库存放一次性塑料杯、碗、碟、餐盒和袋子等119个规格品种产品,产品外包装标注材质为PP(聚丙烯)、PE(聚乙烯)、PS(聚苯乙烯)等。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上述119个规格品种在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中,有两个规格品种标识生产日期在2020年12月1日之后。经查明,你厂的行为符合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事实,储存禁止名录中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数量为6514箱,货值为256863.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2.海口秀英彗康餐具包装厂营业执照、谢武身份证复印件;
3.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
4.海口秀英彗康餐具包装厂价格清单、送货单;
5.现场检查、产品实物等相片;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口市监实强字〔2021〕1号)
你厂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给予你厂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0〕11号),并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听证,听证意见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处罚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厂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6514箱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2、处货值等额罚款256863.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账户: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