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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涉嫌销售过期药品被罚款100000元

2021-04-20 20:57: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对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涉嫌销售过期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2021〕16号


当事人: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60104000435

住所(住址): 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赖国良

联系地址: 海口市秀英区和谐路17号紫园C区5号A单元30房

2020年12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本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分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在卫生室药品货架自上至下第六层摆放有标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为 290882,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9日,药品有效期至2020年 11月的昆中牌口咽清丸(阮氏上清丸)一盒,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1286,该药品进货价7元/盒,售价13元/盒;在另一处前台药柜内自上至下第五层又发现有标示葵花药业集团重庆小葵花儿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为180501,药品有效期为24个月的葵花牌复方板蓝根颗粒(规格为每袋8g)一袋,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为Z51022339,现场发现该药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该药品进货价11.7元/盒(10袋),售价15元/盒(1.5元/袋)。以上过期药品销售价合计14.5元。我局对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涉嫌销售的过期药品采取强制扣押决定,扣押过期药品如下: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为 290882的昆中牌“口咽清丸(阮氏上清丸)”一盒,葵花药业集团重庆小葵花儿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为180501的葵花牌“复方板蓝根颗粒”一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合法身份。证据2.《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十一张,证明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证据3.《询问笔录》两份,共7张,证明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证据4.过期药品外包装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证据5.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秀英区美俗卫生室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市监处听〔2021〕 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听证会于2021年3月30日举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材料要求举行听证,听证会依法于2021年3月30日在海口市秀英区美华路10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四楼举行。

当事人辩称:一、不存在销售过期药品。二、美俗卫生室面积比较小,药品摆放空间小,只能用一层或最低层的药柜留有一定空间来暂时存放近期或将要过期药品,按照规范要求每月按时清点所有药品。三、本案适用依据不正确。

本局认为:一、通过调查秀英区美俗卫生室的药品收费是以处方计算,并且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形式向患者销售使用药品。二、在我局检查卫生室时,现场发现过期药品在货架自上至下的第六层摆放,并与其他正常有效期药品摆放在一起,并非申辩人所说的留有一定空间来暂时存放近期或将要过期药品。三、当事人提出,适用依据不正确。经我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属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规章,故按法律优先适用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调查该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使用活动,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听证报告》,作出了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充分听取了办案人员、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综合听证双方意见和有关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秀英区美俗卫生室的药品收费是以处方计算,并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现金支付等形式向患者销售使用药品。办案人员在检查卫生室时,现场发现有过期药品在货架自上至下的第六层摆放,与其他正常有效期药品摆放在一起。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属法律,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属规章,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经调查,该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使用活动,故适用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3.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本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适用准确。

综合听证双方陈述、申辩意见和有关证据,听证主持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恰当,应予维持。     

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销售本条第三款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主动改正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同时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办美俗卫生室能够如实说明并提供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案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决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过期药品: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为 290882的昆中牌“口咽清丸(阮氏上清丸)”一盒,葵花药业集团重庆小葵花儿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批号为180501的葵花牌“复方板蓝根颗粒”一袋。二、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1年4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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