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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号)

2021-04-20 16:44: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发布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118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248号),共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的3个批次产品。现将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宁县望远镇闰泽香白条鸡批发部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3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综合批发市场闰泽香白条鸡批发部的乌鸡(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东阿县天全家禽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9月4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02日给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营者未提交复检申请,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08日立案予以调查处置。经调查,采购乌鸡时供货方提供了该批乌鸡动物检疫证明、资质证明材料,该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经营不合格乌鸡行为,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经审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永市监处字〔2021〕17号):1.没收违法所得259.56;2.罚款2180元。该案不涉及犯罪,情节轻微,未移交公安,未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整改情况。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严格履行进货验证制度,查验索要生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二是积极参加各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认真做好进货销货记录。经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营者已完成整改。

(四)通报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将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相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二、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销售的乌鸡(生产日期:2020年11月3日)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12月3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经营户,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和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收到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的书面复检申请。经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2日上午,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从吴忠市利通区家禽定点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以32元/公斤的价格采购乌鸡3只共10公斤,售价36元/公斤。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采购时索取了涉案批次乌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无收据和供货者资质。2020年12月3日检验报告送达时,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购进的涉案乌鸡已全部售出,现场无库存。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360元,全部计入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的行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乌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灵武市春霞白条鸡店作如下行政处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处字〔2020〕124号):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2000元整。

(三)通报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已将该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相关情况函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银川云吉商贸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的甘草杏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银川云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甘草杏(商标“宁安堡”,生产日期:2020-11-0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12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对银川云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食品。经当事人陈述:该企业为电商,不购进实体产品,接订单后直接与供货方联系,由供货方直接邮寄发货。当事人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截图,只售出被网络平台抽检一单(15袋)。

2020年12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三大队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监督企业暂停经营、召回不合格食品。银川云吉商贸有限公司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下架销售和召回信息公示等召回措施。2020年12月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发函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相关问题。经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银川云吉商贸有限公司只负责网上接单,发货和售后服务均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该批次产品共委托加工生产400袋,并直接由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进行统一销售。2020年12月4日,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向各经销商发出了产品召回通知,并对银川分公司网络销售的该批次产品下架退市。截至2020年12月30日,该批次甘草杏库存99袋,销售的301袋已召回142袋,全部销毁处理。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对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后,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且态度诚恳,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资料,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州佳旺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021年3月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甘草杏241袋;2.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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