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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103(新建区)

2021-04-12 09:42: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103,涉及南昌市新建区,处罚案件信息见下表。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违法行为处罚类型行政处罚内容罚没金额(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1刘美贞
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往石埠镇霞源村进行检查,发现刘美贞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50002021031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21号当事人:刘美贞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甘舍村洪家自然村
    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xxxx1226
    联系电话:152xxxx0097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3日,在未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建区石埠镇霞源村用农村自住房屋作为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200箱肉串、500箱玉米串销售,肉串的成本价为20元/箱,销售价为30元/箱;玉米串的成本价为10元/箱,销售价为15元/箱。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肉串200箱、玉米串500箱,违法所得4500元。2021年3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2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在石埠镇霞源村从事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主动配合调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唐俊
2021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前往石埠镇竹园村进行检查,发现唐俊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豆腐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9000元罚款,上缴国库。90002021031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20号当事人:唐俊
    住所(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夹竹园镇齐心村十一组
    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xxxx3999
    联系电话:152xxxx0097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日,在未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建区石埠镇竹园村租用农村房屋作为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豆腐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12000斤豆腐销售,成品豆腐的成本价为0.8元/斤,销售价格为1.2元/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成品豆腐12000斤,违法所得4800元。2021年3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20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在石埠镇竹园村从事豆腐作坊生产经营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豆腐作坊扰乱市场秩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9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新建区茶香蔬菜店92360122MA37U6N13R2020年6月9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茶香蔬菜店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8月6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0177611101020C):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3.6元,上缴国库。2013.620210224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95号当事人:新建区茶香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7U6N13R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长堎集贸市场B区132-133-134-135号
    经营者:李茶香
    身份证号码:3601221964xxxx0041
    联系电话:137xxxx8327
    经查实: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从新建区莱卡集贸市场内的小魏新鲜蔬菜批发行购进8.5公斤,进货价10.4元/kg,进货款总计88.4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12元/kg。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02元,违法所得13.6元。2021年2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0〕95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3.6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新建区道菊蔬菜店92360122MA36XK9T712020年6月16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建区道菊蔬菜店销售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8月24日,我局接到产品豆芽检验报告(编号:A2200186889101001CR1):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6元,上缴国库。200620210224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96号当事人:新建区道菊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XK9T71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长堎集贸市场B区163-164-165-166号
    经营者:付道菊
    身份证号码:3601221984xxxx3926
    联系电话:158xxxx8253
    经查实:2020年6月16日,当事人从新建区长堎农贸市场的一个临时地摊上购进豆芽6公斤,进货价2元/kg,进货款总计12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3/kg。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8元,违法所得6元。2021年2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0〕96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豆芽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6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新建区莱卡小吃店92360122MA360F551L2020年9月9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二期-36.a2的新建区莱卡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米粉、面粉、酱油配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没有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0〕01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0〕6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在15天内改正。2020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新建区莱卡小吃店检查,发现其仍不能提供米粉、面粉、酱油配料等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拒不改正。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元罚款,上缴国库。50020210223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99号当事人:新建区莱卡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0F551L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二期-36.a2
    经营者:万光仁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xxxx5719
    联系电话:189xxxx9068
    经查实:2020年9月9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二期-36.a2的新建区莱卡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米粉、面粉、酱油配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没有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0〕012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0〕6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在15天内改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021年2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9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给予了当场警告处罚,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改正,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整改,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新建区秋华水产店92360122MA369E4L202020年5月26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秋华水产店购进的水产品甲鱼进行抽检,2020年8月28日,我局接到产品甲鱼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0153833101025CR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96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300020210224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97号当事人:新建区秋华水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9E4L20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蒋秋华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9xxxx8411
    联系电话:151xxxx2329
    经查实:2020年6月26日,当事人从南昌市东湖区英雄大桥下水产市场码头的一个临时摊位上购进甲鱼20公斤,进货价24元/kg,进货款总计480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26元/kg。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520元,违法所得40元。2021年2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97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甲鱼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96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新建区小红早点快餐店92360122MA36XN983P2020年9月9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18栋1236号的新建区小红早点快餐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米粉、面粉、酱油配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没有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0〕01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0〕5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在15天内改正。2020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新建区小红早点快餐店检查,发现其仍不能提供米粉、面粉、酱油配料等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拒不改正。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元罚款,上缴国库。50020210223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98号当事人:新建区小红早点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XN983P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18栋1236号
    经营者:黄小红 
    身份证号码:3601221964xxxx2414
    联系电话:135xxxx9968
    经查实:2020年9月9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18栋1236号的新建区小红早点快餐店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店购进的米粉、面粉、酱油配料未进行进货查验,没有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0〕01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0〕5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在15天内改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021年2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98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给予了当场警告处罚,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按照要求进行改正,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整改,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新建区长堎市场廖记冷冻店92360122MA36WUMK832020年6月15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廖记冷冻店销售的饺子皮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8月6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00184548101006C):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300020210224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94号当事人:新建区长堎市场廖记冷冻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WUMK83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A栋(原1#商业楼)1-111
    经营者:廖大进
    身份证号码:3601221969xxxx031X
    联系电话:136xxxx3397
    经查实: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从南昌品尚利面业有限公司购进饺子皮30公斤,进货价4.2元/kg,进货款总计126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4.2元/kg。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26元,无违法所得。2021年2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94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饺子皮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9136012257363477242020年12月18日《权益导报》报道   《“天价鸡蛋”现身南昌昌北机场》后,乐化分局配合区局价检股对位于昌北机场的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餐饮服务价格、明码标价情况以及预结单、采购进货单中的鸡蛋进价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涉嫌不明码标价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4.18元,上缴国库。3004.1820210126洪新市监价处字〔2021〕1 号当事人: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5736347724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机场T2航站楼B2C6/2/B2C7
    负责人:陈诚
    身份证号码: 3402221988xxxx0030
    联系电话:186xxxx1025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7日在销售青菜瘦肉粥、酥炸春卷、豆浆时,应客户需要,以鸡蛋充当酥炸春卷销售,销售价5元/枚,生鸡蛋进价0.82元/枚,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对销售的鸡蛋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违法所得4.18元。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将其出售的鸡蛋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4.18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新建区江桥集贸市场龙狗鱼摊92360122MA36L1QHX92020年9月16日,我局会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鲫鱼进行了抽样送检。2020年11月3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鳊鱼、鲫鱼恩诺沙星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5元,上缴国库。207520210107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210号当事人:新建区江桥集贸市场龙狗鱼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L1QHX9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江桥集贸市场
    经营者:戴龙狗 
    身份证号码:3601221962xxxx3012
    联系电话:177xxxx2009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从赣江大桥水产品批发市场分别购进鳊鱼5公斤,进货价13元/公斤;购进鲫鱼10公斤,进货价16元/公斤。进货款共计225元,放在摊位上进行销售,销售价均为20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款共计300元,违法所得75元。2020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210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鲫鱼、鳊鱼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5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新建区乐化付美水产摊92360122MA37BFPGXL2020年9月16日,我局会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了抽样送检。2020年11月3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该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35元,上缴国库。203520210106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211号当事人:新建区乐化付美水产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7BFPGXL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江桥集贸市场
    经营者:江付美
    身份证号码:3601221967xxxx3011
    联系电话:158xxxx2275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6日从赣江大桥水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鳊鱼5公斤,进货价13元/公斤,进货款共计65元,放在摊位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是20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款共计100元,违法所得35元。2020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21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   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35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新建区溪霞福润超市92360122L56295437F2020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溪霞街的新建区溪霞福润超市检查,发现新建区溪霞福润超市有涉嫌销售过期槟榔的行为。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4包伍子醉牌枸杞槟榔;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300020210106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209号当事人:新建区溪霞福润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L56295437F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溪霞街
    经营者:李茂住
    身份证号码:3601221991xxxx3378
    联系电话:150xxxx2813
    经调查:2020年10月18日,当事人购进了30包伍子醉牌枸杞槟榔(送货上门,规格为20克/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日的进了10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6日的进了20包,保质期是60天),购货价12.5元/包,购货款共计375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15元/包。至案发时为止,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6包(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日的销售了9包,剩下了1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6日的销售了17包,剩下了3包),无违法所得。剩余4包伍子醉牌枸杞槟榔已过保质期被我局依法进行了扣押。2021年12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20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伍子醉牌枸杞槟榔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4包伍子醉牌枸杞槟榔;2: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南昌市新昌园茶业有限公司9136012257613530362020年11月4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址:spcj.gsxt.gov.cn)上接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及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0-L14-SJ-175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由南昌市新昌园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怀桂牌龙井绿茶(生产日期:2020-05-16,规格型号:100克/袋)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0元,上缴国库。20202021030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1号当事人:南昌市新昌园茶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601225761353036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莲塘村委会下岗边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熊怀桂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xxxx1944
    联系电话: 138xxxx9022
    经查,2020年5月16日,当事人生产10包(100g/包)“怀桂牌”龙井绿茶,于2020年5月29日销售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悦美购精品超市处,成本价格为13.4元/包,销售价格15.6元/包,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款156元,盈利22元。2021年3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悦美购精品超市的“怀桂牌”龙井绿茶经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启动召回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新建区乐化南生副食品店92360122MA371CQW462020年9月8日,我局接到南昌临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通报函,反映新建区乐化南生副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般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300020210122洪新市监商处字〔2020〕4号当事人:新建区乐化南生副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71CQW46
    住所(住址): 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江桥车站
    经营者:   裘南生
    身份证号码:3601221962xxxx3013
    联系电话:133xxxx8459
      经查,2020年7月2日,当事人经送货人男子手中分别以每箱90元价格购进了5箱牛栏山陈酿白酒(12瓶/箱,酒精度:42度;净含量:500ML/瓶);以每箱110元价格购进了1箱牛栏山陈酿白酒(20瓶/箱酒精度:42度;净含量:265ML/瓶),购货款共计560元;然后对外销售,销售价分别规格为500ML/瓶的每箱120元,规格为265ML/瓶的每箱14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已将进购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全部销售至临空区。销售款共计740元,违法所得180元。
    上述食品于2020年8月17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的鉴定人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临空区欢聚餐饮店(42%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批号20191018306-AS57-58);临空区新鹏便利店(42%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批号20191018306-AS57-58)(42%牛栏山陈酿白酒265ML,批号20190908201-AY2-71);晨冉小卖铺店(42%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批号20191018306-AS57-58)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2021年1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商罚告字[2020]4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白酒厂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主动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17)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江西省冠香油脂实业有限公司913601056620281336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中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3AP100681)显示,江西省冠香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伸伸压榨菜籽油”(规格型号5L*4/件,生产日期:2019-11-09)经抽检检验,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780元,上缴国库。678020210302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219号当事人:江西省冠香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056620281336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物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屈伟萍
    身份证号码:3603021970xxxx2019
    联系电话:139xxxx4869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9日组织生产了“福伸伸压榨菜籽油”(规格型号5L*4/件,生产日期:2019-11-09)10件,随后于2019年11月12日全部以单价178元/件的价格销往重庆江津区柏林镇阿国副食店,销售金额共计1780元。
    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菜籽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780元。
      2021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21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福伸伸压榨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78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91360122733911004C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普通食品植物饮料的标签上印有“‘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字样,且标示有“饮用方法:口服,每日2次,每次20ml在饮酒前或饮酒后服用”字样。该公司涉嫌对生产的“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般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1000020210219洪新市监公处字〔2020〕1号当事人:江西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733911004C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开发区物华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戴梅花
    身份证号码:3601111953xxxx2128
    联系电话:139xxxx2679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组织生产了解酒灵玻璃瓶装(规格是10ml*6支*150盒/件)5件,解酒灵PVC(规格是10ml*6支*180盒/件)6件;2020年2月1日,又组织生产了解酒灵玻璃瓶装(规格是10ml*6支*150盒/件)15件。随后分三次将上述产品销售完毕,销售情况如下:2020年3月9日,销往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的是解酒灵PVC(规格是10ml*6支*180盒/件)1件,销售单价为2.3元/盒,解酒灵玻璃瓶装(规格是10ml*6支*150盒/件)10件,销售单价为2.5元/盒,销售额共计4164元;2020年3月10日,销往南宁市悦健商贸有限公司的是解酒灵PVC(规格是10ml*6支*180盒/件)5件,销售单价为2.5元/盒,销售额为2250元;2020年3月10日,销往山东天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是解酒灵玻璃瓶装(规格是10ml*6支*150盒/件)10件,销售单价为2.5元/盒,销售额共计3750元。上述产品销售总额共计10164元。
      至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标签上印有“‘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字样,且标示有“饮用方法:口服,每日2次,每次20ml在饮酒前或饮酒后服用”字样,当事人对上述商品标签内容不能提供有效依据。
    2021年2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公罚告字〔2020〕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标签上印有“‘光达可信解酒灵®’口服液”字样,且标示有“饮用方法:口服,每日2次,每次20ml在饮酒前或饮酒后服用”字样,当事人对上述商品标签内容不能提供有效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商品标签内容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结合《江西省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中农国信功能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136012208710066082019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苦桑精方(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191023,规格型号350g/罐)进行现场抽样。2020年1月3日接到南昌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转办函(洪食药稽食转〔2019〕1752号)称在我局辖区内抽检的1批次食品,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我局调查处理。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苦桑精方(固体饮料)”(350g/罐)127罐,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65元,上缴国库。100652021021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15号当事人:中农国信功能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0871006608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区(南昌慧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蒋惠琴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0xxxx004X
    联系电话:182xxxx8924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3日生产了“苦桑精方(固体饮料)”(350g/罐)140罐(其中购样送检8罐,留样7罐),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0元。2019年12月2日当事人与中科特医(天津)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向其销售了上述产品125罐,销售单价5元/罐,销售款共计625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并召回了120罐上述产品,其余5罐因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销售价格共计65元,违法所得共计65元。2021年2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15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苦桑精方(固体饮料)”经检验菌落总数和霉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2018]2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苦桑精方(固体饮料)”(350g/罐)127罐,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065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新建县百利包包店360122600227195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新建区长堎镇新时代购物广场店面F南2号的新建县百利包包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包。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HANEL(包16只,钱包3只),BVLGARI包8只;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200020210210洪新市监商处字〔2021〕1号当事人:新建县百利包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122600227195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时代购物广场店面F南2号
    经营者:邹春妹
    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xxxx186X
    联系电话:133xxxx9887
    经查实:2020年4月,当事人从老洪城大市场A区一商铺购进CHANEL(包18只,钱包3只)、BVLGARI包8只,该商铺因欠当事人货款,以抵债方式给予当事人以上商品,购货款共计600元,放置在店内销售,CHANEL包销售价50元/只,CHANEL钱包销售价20元/只,BVLGARI包销售价50元/只。至案发时止,CHANEL包卖出2只,销售款共计1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CHANEL、BVLGARI商标均由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全权代理,上述商品于2021年1月15日,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1年2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商罚告字〔2021〕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CHANEL(包,钱包)、BVLGARI包,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主动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十一编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CHANEL(包16只,钱包3只),BVLGARI包8只;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新建区长堎名世广场服装店92360122MA35N7TL8Y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新建区长堎镇新时代购物广场A栋13-14号的新建区长堎名世广场服装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PRADA(太阳镜3副,腰带1条),CARTIER(手表2块,腰带1条),MONTBLANC腰带2条,TUDOR手表1块,JAEGER-LECOULTRE手表1块,VACHERON   CONSTANTIN手表6块,HERMES腰带12条,PORSCHE DESIQN太阳镜1副;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200020210210洪新市监商处字〔2021〕2号当事人:新建区长堎名世广场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5N7TL8Y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时代购物广场A栋13-14号
    经营者:钟志勇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xxxx3614
    联系电话:138xxxx8077
    经查实:2020年11月,当事人从广州南方钟表城和白云皮具城中分别购进腰带19条,表10块,太阳镜5副,腰带进货价35元/条,表进货价200元/块,太阳镜进货价80元/副,购货款共计3065元,放置在店内销售,腰带销售价100元/条,表销售价400元/块,太阳镜是用来搞活动促销赠送,至案发时止,腰带售出2条,赠送1条、太阳镜赠送1副,以上销售款共计200元,违法所得130元。
    PRADA、CARTIER、MONTBLANC、TUDOR、JAEGER-LECOULTRE、VACHERON CONSTANTIN、HERMES、PORSCHE   DESIQN商标均由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全权代理,上述商品于2021年1月15日,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1年2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商罚告字〔2021〕2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PRADA(太阳镜、腰带),CARTIER(手表、腰带),MONTBLANC腰带,TUDOR手表,JAEGER-LECOULTRE手表,VACHERON   CONSTANTIN手表,HERMES腰带,PORSCHE   DESIQN太阳镜,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主动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十一编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PRADA(太阳镜3副,腰带1条),CARTIER(手表2块,腰带1条),MONTBLANC腰带2条,TUDOR手表1块,JAEGER-LECOULTRE手表1块,VACHERON   CONSTANTIN手表6块,HERMES腰带12条,PORSCHE DESIQN太阳镜1副;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新建区铭玖商贸 92360122MA39C4832U2020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新建区长堎镇文化路标的20-37号店铺其中第24间的新建区铭玖商贸检查,该店面积20平方左右,发现该店涉嫌无证经营食品。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200020210302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77号当事人:新建区铭玖商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9C4832U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路标的20-37号店铺其中第24间
    经营者:方书顺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xxxx6352
    联系电话:138xxxx0171
    经查,2020年11月,当事人在尚未办理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20瓶“北大荒”白酒,购货价16元/瓶,购货款共计160元。放至在店内销售,“北大荒”白酒零售价25元/瓶。至案发时止,“北大荒”白酒共销售2瓶,销售款共计50元,违法所得18元。2021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77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列》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并主动配合调查,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新建区鹏泰超市92360122MA39LJL94F2021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246号的新建区鹏泰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小王子香雪饼3袋,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7.3元,上缴国库。5007.320210210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16号当事人:新建区鹏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9LJL94F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246号
    经营者:余光辉
    身份证号码:3622321977xxxx0810
    联系电话:189xxxx7442
    经查,2020年5月,当事人自行从市场上采购10袋小王子香雪饼(生产日期:2020年03月19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59g),购货价11.5元/袋,购货款共计115元。放至在店内销售,零售价18.8元/袋。至案发时止,该批次香雪饼售出7袋[其中1袋是在过期后(2021年1月15日)售出],销售款共计131.6元。违法所得7.3元。2021年2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16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小王子香雪饼已超过保质期限的情况下,继续在店内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并主动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限的小王子香雪饼3袋,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7.3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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