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103,涉及南昌市进贤县,处罚案件信息见下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没金额(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1 | 陈爱华 | 2021年2月2日,进贤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孙武、付荣对你汽车排气管尾管套生产场地(进贤县经济开发区(江西必拓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生产地无照从事汽车排气管尾管套生产。 | 一般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仟零壹拾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捌仟零壹拾元整。 | 8010 | 20210219 | 进 市管 市罚 字〔2021〕B003号 | 当事人:陈爱华 住所(住址): 进贤县经济开发区(江西必拓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66xxxx3056 联系电话: 191xxxx2688 经调查核实:你自2021年1月初开始在该地从事汽车排气管尾管套生产,违法所得柒仟零壹拾元。2021年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柒仟零壹拾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捌仟零壹拾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黄小云 | 2021年2月22日,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圳分局执法人员对黄小云的服装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无招牌,场所内有30台缝纫机,20名从业人员正在进行服装生产活动,场所内有内未悬挂《营业执照》。经对黄小云询问,该场所是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的,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进市监市责改字〔2021〕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021年3月1日执法人员针对2021年2月22日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未进行整改。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元; 2、罚款捌仟元,罚没款合计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 20000 | 20210326 | 进市监市罚决字〔2021〕5号 | 当事人:黄小云 住所(住址): 进贤县架桥镇架桥街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71xxxx6042 联系电话: 158xxxx2842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于2019年7月3日,以齐兴大的名义与场所属有人龚伟红签订了《租房协议》延续至今,齐兴大与黄小云是合作开办服装生产加工厂关系,租房时是以 齐兴大的名义办的《营业执照》,齐兴大与黄小云于2019年12月解除了合作关系后,齐兴大退出该厂,同时注销了《营业执照》。黄小云自《营业执照》被注销至案发,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齐兴大、龚伟红不知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黄小云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局提供了《营业执照》。黄小云对无照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黄小云无照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当事人无照从事经 营活动超过一年的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 “【裁量基准】(四)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或者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3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书》进市监市罚听告字〔2021〕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一年以上,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裁量基准】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 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元; 2、罚款捌仟元,罚没款合计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周晨 | 2021年1月18日,进贤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孙武、付荣对你隔离衣生产场地(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铭发标准厂房E区二楼)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生产地无照从事隔离衣生产。 | 一般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伍仟元整。 | 5000 | 20210202 | 进 市管 市罚 字〔2021〕B002号 | 当事人:周晨 住所(住址): 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铭发标准厂房E区二楼 身份证号码: 3601241989xxxx0034 联系电话: 159xxxx2388 经调查核实:你自2021年1月2日开始在该地从事隔离衣生产,违法所得肆仟元。2021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一编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并处壹仟元罚款,罚没合计:伍仟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吴冬花 | 92360124MA38H3N66L | 2021年2月12日当事人在进贤县梅庄镇19路公交站台后(梅庄镇新庄村)自己经营的小食品店出售过期旺旺大礼包食品被消费者徐某投诉。2021年2月18日我局梅庄分局前往当事人 经营的小食品店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如实陈述了2021年2月12日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消费者发觉其中一包旺旺大礼包过期已退货的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的违法行为. | 一般行政处罚 |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叁仟元罚款。 | 3000 | 20210303 | (进)市监(食)罚决〔2021〕第J03001号 | 当事人:吴冬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进贤县梅庄镇新庄村委会邹坊村99号 经营者:吴冬花 身份证号码:3601241952xxxx2462 联系电话:159xxxx1208 经查证,2021年2月12日当事人在进贤县梅庄镇19路公交站台后(梅庄镇新庄村)自己经营的小食品店销售了礼包食品和王老吉饮料共计400元给消费者徐江宾,旺旺大礼包销售价35元/包,消费者因其小孩食用后“肚子疼”,查看包装后发现其中一包旺旺大礼包生产日期为:20181008、保质期至:20190707;2月14日消费者找到当事人并电话投诉,当事人做了全额退货退款处理,退货退款后当事人将其中已过期的一包旺旺大礼包丢弃。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查获过期食品。当事人购销的食品均从梅庄镇批发购进(未提供进货单据),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食罚告字〔2021〕第J03001号),本局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旺旺大礼包食品,其行为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经营过程中,采购食品未建立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仅为35元,退货退款后已自行销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裁量细则:(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处叁仟元罚款。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进贤县泉岭万家福生活超市 | 92360124MA38AALK9C | 2021年1月8日,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圳分局执法人员李斌、龙光辉对进贤县泉岭万家福生活超市销售的年糕块进行了抽样,抽样编号:XC21360124384530029,送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圳分局于2021年2月2日,收到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中心编号为JJW2101022的年糕块检验报告,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一般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玖元; 2.罚款伍万元;罚没款合计伍万零壹佰捌拾玖元整。 | 50189 | 20210319 | 进 市监 食检罚决字〔2021〕1号 | 当事人:进贤县泉岭万家福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4MA38AALK9C 住所(住址): 进贤县泉岭乡泉岭大道 经营者: 俞志豪 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xxxx0613 联系电话:133xxxx2099 经调查取证,2021年2月2日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圳分局送达编号为JJW2101022的检验报告的同时,对进贤县泉岭万家福生活超市进行了检查,当事人采购的被抽样年糕块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共采购了56.25KG已全部销售,销售价3.36元/KG,销售货值共189元。当事人提供了年糕块的采购支付凭证,并及时张贴了年糕块召回通告。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年糕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门口张贴了不合格年糕块的召回通告,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财物货值189元,且未造成人身伤亡。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六篇“第五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时,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包括:7.立案前主动及时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且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的规定从轻处罚。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六篇第十六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2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进市监食检告字〔2021〕1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JW2101022】;2021年3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食检罚听告字〔2021〕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复检和听证权利。 经案件集体讨论,当事人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财物货值189元,且未造成人身伤亡,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六篇第五条第7项的规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六篇第十六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玖元; 2.罚款伍万元;罚没款合计伍万零壹佰捌拾玖元整。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进贤县温圳和平超市 | 92360124L6419111XK | 2021年1月11日,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情况如下:执法人员在该超市凉菜柜台检查销售人员黄振华健康证明时,当事人无法提供黄振华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进市监食责改字〔2021〕4号】责令当事人改正。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针对2021年1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凉菜柜台销售人员黄振华的健康证明。 | 一般行政处罚 | 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6000 | 20210316 | 进市监食罚决字〔2021〕4号 | 当事人:进贤县温圳和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4L6419111XK 住所(住址): 进贤县温圳镇前进路 经营者: 龚敏藩 身份证号码:3601211952xxxx0623 联系电话:186xxxx3013 经调查取证,进贤县温圳和平超市于2021年2月3日提供了凉菜柜台销售人员黄振华的健康证明,自整改之日累计时长24天,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自整改之日累计时长24天,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从轻处罚裁量的情 形包括:第4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六编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1个月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进市监食罚告字〔2021〕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六编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1个月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江西掌胜钢结构有限公司 | 91360104MA385YG60A | 2021年2月26日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圳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间在用1台产品编号:CLG2000ZTLT828397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进市监特设令第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进市监特设责改字〔2021〕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整改复查,当事人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 | 一般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25000 | 20210326 | 进市监特设罚决字〔2021〕3号 | 当事人:江西掌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04MA385YG60A 住所(住址): 进贤县架桥镇府前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刘绍辉 身份证号码:3623291984xxxx2532 联系电话:187xxxx9789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用1台产品编号:CLG2000ZTLT828397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对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事实。当事人只存在一项违法行为,且涉及特种设备1台,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七编第十四条“【裁量基准】(一)只存在一项违法行为,且涉及特种设备3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进市监特设罚告字〔20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七编第十四条“【裁量基准】(一)只存在一项违法行为,且涉及特种设备3台(套)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 进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