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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李尔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3号)

2021-03-05 17:24: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李尔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3号

当事人:上海李尔汽车零件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黎安路1588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Amit Sharma

海关代码:3111941617

当事人委托上海三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473943,申报品名为汽车座椅骨架,申报商品编号为94019019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5%),申报数量为44件,申报总价为FOB17979.47美元。经海关验估并归类认定,上述44件进口货物中的31件(共计7种型号分别为L1MA613A10EA、L1MA613A14BB、L1MA613A11EA、L1MA613A10BB、L1MA613A11BB、L1MA613A10BC、L1MA613A11BC)实际商品编号应为9401209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1%),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78194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30466.97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5037.5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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