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上海昊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4号)

2021-03-05 17:25: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昊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4号

当事人:上海昊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22号325室

法定代表人:贺琦楠

海关代码:3118961869

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01000107021,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2项申报品名为光缆,申报商品编号为8544700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0%),申报数量为0.4千克,申报总价为FOB8400欧元。经海关查验,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光纤,商品编号应为9001100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5%),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5074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2136.3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3676.6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打造“泰检易”一站式平台 促进产业 ...

  • 推进区域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的实践与思 ...

  • 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多项措施 ...

  • 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严禁“三无 ...

  • 两会·长镜头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