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4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中山市金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市维力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益高云仕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1]14号 | 中山市金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案 | 中山市金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91442000736156753D | 中山市东区金钟水库内 | 高武立 | 2018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流量计)1台(下次校准日期:2018年11月26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捌佰元的罚款(800元)。 | 2021年2月26日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2-02 |
2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1]18号 | 中山市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工作中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案 | 中山市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442000MA4WLUN22Y | 中山市黄圃镇启业南路6号 | 谢晋 | 2020年8月19日,对号牌为粤X3396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检测工作中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该车辆的右后轮胎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仍通过检验,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081815271742374)。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处以叁万元的罚款(30000元)。 | 2021年2月20日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2-20 |
3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1]8号 | 中山市横栏镇新准星电子称经营部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 中山市横栏镇新准星电子称经营部 | 442000602272300 | 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26号二卡 | 邓坤鹏 | 2020年11月15日,擅自改动、拆装电子台秤(产品型号:TCS-500 产品编号:17585638)1台(所有权属中山市品心缘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600元。 | 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元;2、处以叁万元的罚款。上述两项款合计叁万贰仟陆佰元(32600元)。 | 截至2021年3月1日仍未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1-29 |
4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1]6号 | 中山市沙溪镇机动车检测站在检测工作中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案 | 中山市沙溪镇机动车检测站 | 9144200077402441XC | 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6号 | 刘定武 | 2020年6月12日,对号牌为粤TQW465轻型厢式货车的检测工作中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该车辆只有左前轮胎项目规格与登记相符,其他轮胎规格均与登记不相符的情况下,外观项目仍判定为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0612082622624751)。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处以贰万元的罚款(20000元)。 | 2021年2月2日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1-29 |
5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0]212号 | 中山市维力电器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未经认证的电磁炉案 | 中山市维力电器有限公司 | 91442000MA4W6QYK7B | 中山市东凤镇吉昌村兴昌西路42号三楼之一 | 郑泽忠 | 2020年9月10日至9月24日,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未经认证的电磁炉(型号为HQ-20F ST-20T)共400台,其中(1)出厂日期为2020年09月17日的电磁炉300台,货值合计10500元;(2)出厂日期为2020年09月10日的电磁炉100台,货值合计5000元,上述两项违法所得共计11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1100元);3、处以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上述款项合计共伍万壹仟壹佰元(51100.00元)。 | 截至2021年3月1日仍未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2-18 |
6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1]5号 | 中山市金宁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对号牌为粤TAF613轻型厢式货车的检测工作中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案 | 中山市金宁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 | 91442000682456389A | 中山市西区隆昌村土名“十六顷经济社” | 卢家伟 | 2020年6月12日,对号牌为粤TAF613轻型厢式货车的检测工作中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该车辆在尾部灯具破损的情况下,外观项目仍判定为合格。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处以叁万元的罚款(30000元)。 | 2021年2月8日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1-29 |
7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1]17号 | 中山市大岭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26辆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及对23辆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检测工作中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案 | 中山市大岭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914420007080659931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11号 | 简建新 | 2020年7月,(一)对26辆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检测工作中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你公司员工孙碧如(身份证号码:440620197109142339)使用其私人手机对涉案的26辆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辆识别码进行拍照后,再使用工作手机对其私人手机所拍的26辆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辆识别码照片进行拍照,再上传至中心审核;(二)对23辆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检测工作中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对涉案26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中的3辆进行过线检测合格后,再使用该3辆重型平板半挂车替代其余23辆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重复过线检测,并出具被替代的23辆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合格检验报告。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5日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处以叁万元的罚款(30000元)。 | 2021年2月7日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2-05 |
8 | 中市监执二处字[2020]226号 | 中山市益高云仕达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未经认证的电饭煲和集成灶案 | 中山市益高云仕达实业有限公司 | 91442000MA5279C90K | 中山市小榄镇德来南路横五街2号一楼之一(住所申报) | 周小锋 |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且未经认证的电饭煲和集成灶共12台(其中产品型号:CL-IH5801的电饭煲5台、产品型号:WST-900F528的电饭煲5台、产品型号:JCZT-A D01的集成灶1台、产品型号:JCZT-A A03的集成灶1台),货值合计8255元,违法所得1237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柒元;3、处以陆万元的罚款。上述两项款合计陆万壹仟贰佰叁拾柒元(61237元)。 | 2021年3月2日主动履行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