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惠州市亚星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11号
当事人:惠州市亚星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义和西区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林松本
海关编码:4413944178
2020年7月3日,当事人委托舟山益康晟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上海经贸淞海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4项粉体涂料,其中第1、2、3项粉体涂料共计18201千克,申报总价共计10920.60美元,报关单号220120201000259545。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2520200000044685。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