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临颍龙鑫发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2号
当事人:临颍龙鑫发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北街村高速引线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翠红
海关代码:4111960701
当事人委托上海东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毛发制假发3675千克,申报价格FOB3307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6704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223120200001559442。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化纤制假发,应归入商品编号为67041900,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价格为FOB147225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