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中市监执一催字〔2021〕2号
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工商处字〔2018〕第9号),处罚款347715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3477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催告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现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联系人: 阮诗晓 联系电话:888077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