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眉山市合阜行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市监行处字〔2021〕001号 |
案由 | 眉山市合阜行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违法当事人名称 | 眉山市合阜行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MA64HW6D6R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振海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情况 |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瓶“五粮液”、2瓶“剑南春”、1瓶“国窖1573酒”; 3、罚款人民币1098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2021年1月30日前履行 |
处罚机关 |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 2021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