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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南京满良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1-01-27 17:41: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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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鼓市监行处(2021)001号),涉及南京满良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满良材建筑材料)

鼓市监行处(2021)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满良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MYC75H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4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张满良

主 要 经 营 项目:建筑材料、钢材、铁精粉、金属材料、木材、轮胎、化工原料及产品、日用百

                货、一类医疗器械、针纺织品、包装材料、电子产品、电线电缆、初级农产品、

                办公用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塑料制品、汽车配件、珠宝首饰的销售;再生

                物资回收及销售。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0年8月27日,本局收到张满良投诉函,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而其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20年9月17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苑露、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谢婷,分别于2016年5月12日、5月31日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张满良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4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6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登记资料中记载有6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他们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满良、监事梅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苑露、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谢婷、财务负责人鲁维丰、公司住所房东陈功。

投诉人张满良,于2015年1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登记张满良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所用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其丢失身份证的复印件。张满良不认识当事人登记材料中所出现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张满良”签字都不是其本人所签。

2020年11月4日,谢婷接受了询问。谢婷说,2016年5月份,她在玄武工商大厅碰到了安女士,安女士招她去樱驼花园小区内的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她负责向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安女士与另外两名女同事负责制作申请材料。名义上她是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实际上她只是跑腿的,是另外三名同事做的申请材料,她向工商窗口提交了材料。公司人员身份证明资料及住所证明资料,都是同事制作为申请材料整套交给她的。申请材料上的人员签字,都是材料交给她前签好的。除苑露是同事外,张满良、梅华、鲁维丰、陈功等人她都不认识,她与这些人都没有见过面。

陈功因冒用其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401室房产信息的公司太多,委托其朋友吕岩于2019年4月15日向我局出具了一份冒用该房产信息登记公司住所的公司名单,南京满良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列,说明当事人的住所是虚假的。

没有联系上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人员。函约梅华、苑露,收信后无回音;函约鲁维丰,信函被退回。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接电话的潘女士表示,她不认识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多次拨打苑露联系电话,均语音提示:“你所拨打的用户正忙,请稍后再拨”;鲁维丰手机、固话均是空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早已届满,至今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满良,是在张满良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张满良身份登记的;当事人的住所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张满良的《投诉书》1份,证明张满良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张满良提供的《关于南京满良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冒用我身份信息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张满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张满良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所用身份证明资料为张满良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4、谢婷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5、陈功委托吕岩提交的冒用其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401室房产信息登记公司住所的公司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住所虚假的事实。

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0年11月12日,本局以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充他人签字、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属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所指的“伪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本局决定撤销南京满良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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