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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业善医药)

2021-01-26 22:58:35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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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分简〔2021〕2号

当事人:广西业善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981682131189P(1-1)

住所广西北流市城南一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黄燚

执法人员刘功诚,执法证号桂K201902286

执法人员张兆贵,执法证号桂K201901347

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开展温湿度监测系统验证时未合理设置验证测点,未按要求对测点终端的位置进行确认;验证报告内容不完整;一楼药品常温仓库共2间库房,每间库房只配置1个温湿度监测终端等。2、2020年3月更换温湿度监测系统后,未进行专项内审。3、当事人2020年6月7日组织的药品管理法法律法规培训中,参加培训人员有20人,只对其中4人进行培训效果评估。4、现场检查时质量管理部部长不在岗。5、一楼药品仓库未配备防鼠设备,待验区有生活电器、日用品等物品存放,不合格品柜存放有大米、鸡蛋、食品等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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