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5日,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东明腾聪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但未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负责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菏市监综食生处字〔2020〕80号 | 东明腾聪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但未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案 | 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但未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 1.警告;2.罚款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第三十八条 | 东明腾聪食品有限公司 | 9137172806299109XP | 刘腾空 | 1.警告;2.罚款 | 2020年12月31日 | 履行 完毕 |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