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显示,本次共有11家企业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点名”。其中,杭州磊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宁贸易公司”)因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被罚款20万元。
案例显示,磊宁贸易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的蔓越莓产品广告中含有“远离妇科病推迟绝经期、呵护卵巢泌尿系统”“预防和治疗妇科疾病,排毒养颜、美白淡斑抗氧化……”等内容,并使用虚假消费者“64岁的于女士”等7位消费者名义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为虚假广告。
磊宁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虚假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10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钱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磊宁贸易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这是磊宁贸易公司第三次因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钱塘新区分局下沙市场监管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钱塘市监罚处〔2020〕2066号)显示,磊宁贸易公司因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于2020年10月22日被罚款20万元;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下沙工商所(以下简称“下沙工商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经市监罚处字〔2019〕129号)显示,该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于2019年9月18日被处罚。
此外,下沙工商所公布的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沙所市管罚处字〔2018〕185号)显示,磊宁贸易公司因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磊宁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兼网上批发、零售:化妆品(除分装)、珠宝首饰、鞋帽、服饰、日用百货、箱包、电子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食品销售等。该公司目前对外没有投资企业,也无分支机构,两大股东分别为楼某艳(持股51%),牛某(持股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