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结果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咸市监处字〔2020〕33号 | 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 914212007070202407 | 黄锐 | 1、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禁止性用语和;2、发布虚假广告。 | 第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第一种行为属轻微违法,免于处罚。2、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00元 |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