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两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烟台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案件号 | 案发省 | 案发市 | 案发区/县 | 基本案情 | 涉案金额 | 违法所得 | 案发时间 | 立案时间 | 处罚时间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罚没款合计金额(元) | 案件类型 | 涉案人员姓名 | 涉案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所属行业 | 行政区划代码 | 注册地址 | ||||||||||||||||||
1 | 烟台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烟牟市监处字〔2020〕130号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开始,在其营销中心楼顶发布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内容为“意祥、一品洋房、锦园、烟房预许字2019第267号、繁华之上、轻奢洋房、106-185㎡三室洋房,耀世加推、200%得房率,首付9.8万起、销售热线05356765666、营销中心:牟平区北关大街与牟山路交汇处东200米、项目地址:牟平区牟兴路与振兴街交汇处、投资商:山东诚祥建设集团、开发商:烟台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广告没有标明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另查,当事人的实际得房率为184%,未达到标注的200%得房率。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为810元。 | 0 | 0 | 2020/11/27 | 2020/12/3 | 2021/1/20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3240元 | 3240 | 广告类 | 烟台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91370612599256167U | 丁建东 | 房地产业 | 370612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460号财富大厦17楼 | |
2 | 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烟牟市监处字〔2020〕116号 | 山东省 | 烟台市 | 牟平区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在牟平区滨海东路设置户外广告牌发布房地产广告。该户外房地产广告的内容分别是“恒大御海天下、首期4.3万起抢烟台市区瞰海精‘妆’房、建筑面积约80-150㎡、湖海双境洋房/高层、恭迎品鉴、0535-3399888、烟房预许字2019第176号、下面是签约购房的介绍”;“恒大御海天下、十里海居、缤纷生活城、首期4.3万起抢烟台市区瞰海精‘妆’住宅、约40000㎡风情商街、约2800㎡多功能会所、御湖园林、诗意栖居、金碧物业、贴心服务、建筑面积约80-150㎡湖海双境洋房/高层、恭迎品鉴、销售热线0535-3399888、烟房预许字2019第176号,下面是签约购房的介绍”。上述户外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发布上述广告没有违法所得。 | 0 | 0 | 2020/10/23 | 2020/10/30 | 2021/1/20 | 罚款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罚款人民币8000元 | 8000 | 广告类 | 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91370612326149905G | 姜雪 | 房地产业 | 370612 |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安德利街18号 |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牟市监处字〔2020〕116号
当事人: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326149905G;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安德利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雪;
身份证号码:xx;
联系地址:xx。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接举报称烟台旭瑞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不合法,要求我局进行查处。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开始,在牟平区滨海东路设置户外广告牌发布房地产广告。该户外房地产广告的内容分别是“恒大御海天下、首期4.3万起抢烟台市区瞰海精‘妆’房、建筑面积约80-150㎡、湖海双境洋房/高层、恭迎品鉴、0535-3399888、烟房预许字2019第176号、下面是签约购房的介绍”;“恒大御海天下、十里海居、缤纷生活城、首期4.3万起抢烟台市区瞰海精‘妆’住宅、约40000㎡风情商街、约2800㎡多功能会所、御湖园林、诗意栖居、金碧物业、贴心服务、建筑面积约80-150㎡湖海双境洋房/高层、恭迎品鉴、销售热线0535-3399888、烟房预许字2019第176号,下面是签约购房的介绍”。上述户外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发布上述广告没有违法所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回复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在牟平区滨海东路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的事实;
3、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的事实以及广告发布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权限;
6、订货及验收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发布广告每平方米的费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烟牟市监行告字[2020]第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该广告为项目围挡广告,并非单独的广告,要求免于处罚。我局经过复核,认为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成立。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之规定,构成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中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没有违法所得,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给予较轻处罚。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或手机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扫二维码缴款,获取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六份,一份送达,四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牟市监处字〔2020〕130号
当事人:烟台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99256167U;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460号财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东;
身份证号码:xx;
联系地址:xx。
2020年11月27日,我局接举报称烟台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营销中心楼顶发布违法广告,要求我局进行查处。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开始,在其营销中心楼顶发布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内容为“意祥、一品洋房、锦园、烟房预许字2019第267号、繁华之上、轻奢洋房、106-185㎡三室洋房,耀世加推、200%得房率,首付9.8万起、销售热线05356765666、营销中心:牟平区北关大街与牟山路交汇处东200米、项目地址:牟平区牟兴路与振兴街交汇处、投资商:山东诚祥建设集团、开发商:烟台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广告没有标明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另查,当事人的实际得房率为184%,未达到标注的200%得房率。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为81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回复单,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在牟平区北关大街与牟山路交汇处东200米的营销中心楼顶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标明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事实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标明面积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事实和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托人的身份及受委托权限;
6、广告费用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发布该广告的费用;
7、当事人整改后的户外房地产广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烟牟市监行告字[2020]第1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面积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810元,对于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面积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二十一条1、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1(二)1、罚款裁量基准[较轻]之规定,可以给予较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面积未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810元;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430元。
综上合计:罚款32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将罚款上缴国库或手机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扫二维码缴款,获取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六份,一份送达,四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