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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发布对泉州市典瀚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25 16:53: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州海关发布关于泉州市典瀚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alvin Klein”等商标专用权男士夹克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福关知字[2020]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关知字〔2020〕22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市典瀚商贸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企业编码:3505960B4E            

法定代表人:刘春玲

住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花园城16栋1405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6日,以市场采购方式从福州海关隶属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出口男士夹克到巴基斯坦,报关单号分别为:370520200000042609、370520200000042799、370520200000042814、370520200000042914。海关经查验,发现使用“Calvin Klein”标识的男士夹克3332件;使用“GIORGIO ARMANI”标识的男士夹克940件;使用“GUCCI"标识的男士夹克498件;使用“LOUIS VUITTON”标识的男士夹克140件;使用“Tommy Hilfiger”标识的男士夹克96件;使用“NIKE”标识的男士夹克70件。上述货物价值合计30.2万元人民币。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GIORGIO ARMANI 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分别侵犯其“Calvin Klein”、“GIORGIO ARMANI”、“GUCCI”、“LOUIS VUITTON”、“Tommy Hilfiger”、“NIK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出口的3332件男士夹克上使用的“Calvin Klein”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alvin Klein”商标相同;940件男士夹克上使用的“GIORGIO ARMANI”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IORGIO ARMANI”商标相同;498件男士夹克上使用的“GUCCI”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UCCI”商标相同;140件男士夹克上使用的“LOUIS VUITTON”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LOUIS VUITTON”商标相同;96件男士夹克上使用的“Tommy Hilfiger”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Tommy Hilfiger”商标相同;70件男士夹克上使用的“NIKE”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370520200000042609、370520200000042799、370520200000042814、370520200000042914)、《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200元。(罚款缴款银行:中信银行福州闽都支行,帐号:7341110123901009301,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款收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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