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梧州市展鹏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1〕175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1〕175号
当事人:梧州市展鹏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400MA5KBLE43D
住所(住址):梧州市万秀区步埠路三级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鹏
联系电话:XXX
本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送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依法报送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本局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不在该住所经营,在你公司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且你公司连续两年未报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电脑咨询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证明、《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协助核查有关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复函》、《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局于2020年10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局网站公告送达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