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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桥海关发布对枣庄衍晟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19 23:0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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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港珠澳大桥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桥关知字〔2020〕004号),涉及枣庄衍晟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桥关知字〔2020〕004号)

当事人名称:枣庄衍晟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U41FXX3

法定代表人:金水凤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青啤大道啤酒厂院内202室

2020年11月24日,枣庄衍晟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珠海市显盛通关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制冰机、木柜、连接线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78820200880639309。港珠澳大桥海关经查验发现,报关单第七项商品连接线申报“无品牌”,实际到货带有“COMMSCOPE”标识,共计629条,涉案货物的总价为人民币4808.23元。商标权利人美国北卡罗来纳康普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OMMSCOPE”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向港珠澳大桥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连接线所使用的“COMMSCOPE”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COMMSCOPE”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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