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青市监稽罚告字〔2019〕152号
于成: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假药(伟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伟哥),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处货值金额(250元)3.5倍的罚款,罚款共计8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红军 孙凯 联系电话:27905397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