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省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2家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榆林市米脂县老姜擀面皮小吃部(姜良贵)经营的食品油饼
(一)2020年9月18日,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榆林市米脂县老姜擀面皮小吃部(姜良贵)经营的食品油饼,经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后,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6日,通过榆市监罚字〔20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了以下整改: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且委托检验机构对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的油饼进行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的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米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了现场复查,复查结论为已整改到位。
二、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夏郡小学经营的食品水粉
(一)2020年9月22日,在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街道办夏郡小学经营的食品水粉,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后,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存在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万顺水粉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6日,通过榆市监罚字〔202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进行了以下整改:更换水粉供货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购进的食品水粉进行进货查验,并对购进的水粉不定期地进行送检,检验结果均合格;靖边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查结论为已整改到位。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